昨天老公終於想通了,載了我去員林的地方法院找公證人~
這是我第二次去法院了~一去到就想起以前傻傻的就是在那裡公證結婚的~
這次幫我的公證人更是幫我們結婚的那個耶~
雖然那個公證人其實都不太清楚我要做甚麼,其間還擺了烏龍,不過總算幫我簽好了~~~
花了共510大洋~不過可以把MPF的錢搬過來就好了~~哈哈~~~
- Aug 06 Thu 2009 14:13
聲明弄好囉
留言列表 (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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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
Morden 於 2017/12/05 16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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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你好,想請問一下。妳的MPF文件,請法院公證的部份只有那份永久離境文件(MPF(S) - W(SD2))嗎??